工伤赔偿,容易遗漏的七个小项目,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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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工伤,从受伤之日起到工伤赔偿这一步,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单位配合度较高,伤残等级较低(五到十级)的,一般需要也需要半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日,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历时两到三年也是很正常的。工伤赔偿待遇对工伤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在工伤赔偿中有些容易遗漏的小项目,你知道吗?
一、律师费
不要奇怪,这个待遇在全国范围内,仅深圳市的工伤职工能够享有。数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起,且你的其他诉求也合理合法,并获得仲裁委或法院的全部支持,最高5000元的律师费用才有可能归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只是部分胜诉的话,这笔费用肯定就会打折扣了。劳动者先行支付律师费的时候,记得保留好交易记录并索取发票。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参考案例:
案号:(2021)粤03民终18040号 二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上诉人律师费3943.7元
案号:(2021)粤03民终23789号 二审法院判决用单单位支付律师费2869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如果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要保留好缴费票据,在争议中作为该项请求就证据。
三、公告送达费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通过法定的常规方式无法将开庭通知正常送达至用人单位的,会通知申请人或原告,对被申请人或被告进行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产生的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工伤职工可以向仲裁委或法院索取费用发票,作为诉求证据。
四、营养费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但如果工伤职工治疗医院出具了相关需要营养证明,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这个可以在工伤赔偿诉求中一并提出,不过要有治疗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在医院证明合理范围内的购物发票。
五、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这个只发生在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在工伤赔偿项目中,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据此,工伤保险基金只能按照实际缴费工资计发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会导致与工伤职工应得的赔偿产生一定的差额。
六、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特别要注意的是某些辅助器具的使用周期。
七、工伤复发治疗费
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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