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协议中一定要明确7个问题,缺少一个都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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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VS夫妻债务解决之道
夫妻双方如果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其中重要的一个文件就是离婚协议书的书写,但是很多人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为重点,除此之外,其他的相关问题有可能不予以关注,这就有可能为以后产生相应的纠纷而埋下伏笔。除离婚协议除了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之外,还有一些以其他问题予以重点明确。
1、户口处理的问题
其实有关户口的相关问题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公安机关也不予审理,但是在当前户籍管理会涉及到子女将来的入学、购房等问题,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将户口是否迁出以及不配合办理迁移手续的相关,法律义务应当予以明确。
2、子女姓氏的问题
较多的夫妻常会因为子女的姓氏问题而产生纠纷,这个问题不仅在婚内容易产生,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也会导致子女姓氏的相关纠纷。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子女的姓氏问题时,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明确约定并且要重点约定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作为监护人的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同时可以在约定相应的违约金。
3、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处理问题
夫妻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以及相应的个人财产的协商处理的同时,对夫妻之间存有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的相关情形,应当予以在协议书中进行重点明确。比如,如果有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应当明确,该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共同承担,并且将债务的承担事宜对外通知相应的债权人。
4、子女抚养费的相关约定问题
一定要明确子女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部分。双方在解除关系时,可以具体约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多少,但是要明确随着将来生活成本的增加,之前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是否需要浮动,应当予以明确,比如要增加浮动的比例或浮动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协议中进行约定清楚。
5、财产不予以分割的相关情形约定
对财产的分割要明确约定是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是个人财产的证据,都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以防再婚后仍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且该起诉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限制的。
夫妻双方可要求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婚内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是否分割,应当予以明确的约定。双方可以约定清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为这种个人财产婚后不能在另外起诉要求分割。
6、对离婚协议以及如果存在婚内协议时,应当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法明确赋予离婚协议加强证据的证明力,也是目前国内具备直接证明力最有利的证据之一。因此在涉及婚内财产分割等重大事项的离婚协议时,建议最好办理相应的公证,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双方公证的离婚协议涉及到财产更名,过户等问题,可以直接申请到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过户。
7、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话,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明确约定,就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可以予以反悔等生效条件的约定。比如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但是该协议的相关内容仍然有效,双方不得反悔,即便进行诉讼离婚时,该离婚协议也能适用的相关情形。
以上的相关情形就是在起草离婚协议书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而不能予以疏忽的一些重要问题,以防后悔莫及。